近日,湖南省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法院判決一起行政訴訟案。原告株洲縣某環保建材公司(以下簡稱建材公司)訴被告淥口區自然資源局的訴訟請求被駁回。
2012年,建材公司、淥口區自然資源局雙方簽訂《采礦權出讓合同》,出讓某頁巖礦采礦權,出讓年限為8.4年。建材公司出具《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承諾書》,并自2012年起開始繳納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,至2017年共繳納備用金7萬元。
2020年12月31日,淥口區自然資源局對建材公司下發《關于政策性關閉退出燒結磚瓦企業告知書》,告知其因采礦許可證過期失效,必須于去年1月22日前自行實施關閉退出。
其后,淥口區自然資源局于去年3月,向建材公司作出《責令限期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通知書》,通知建材公司收到本通知書3日內,立即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,逾期不履行,將扣繳其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,并組織第三方代行治理。
但建材公司未按期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。
去年4月8日,淥口區自然資源局對建材工資作出《關于限期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決定書》,強制扣繳建材公司環境治理備用金,并要求建材公司承擔代行治理費用70.78萬元。于是,雙方意見不一,最終對簿公堂。
法院審理認為,根據《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》第三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:“礦山地質環境保護,堅持預防為主、防治結合,誰開發誰保護、誰破壞誰治理、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。”本案中淥口區自然資源局作出的決定書事實清楚,適用法律正確,程序合法,依法應予維持。